1、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责任被认定无效后,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
2、商品房毗邻城市交通干线,受超标噪声污染,购房人不能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3、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要优先支付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5、商品房预约合同(认购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导致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开发商负有办理权属证书的义务。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
如何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声语
人气:9.13K
猜你喜欢
- 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
- 2安置房买卖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 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 4房屋买卖有人假冒签名是否合法的
- 5如何处理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判断合同
- 6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审查
- 7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 8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 9如何解决房屋买卖纠纷
- 10房屋买卖纠纷如何解决
- 11如何审查房屋买卖合同
- 12买卖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 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 13如何处置房屋买卖纠纷
- 1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方代理
- 15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 16买卖房屋纠纷如何调解
- 17买房如何挑选房屋户型 好户型的六大标准
- 18【房屋买卖纠纷】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应当成立并有效
- 19房屋买卖债务纠纷合同纠纷
- 20借名买房纠纷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