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农村土地使用权不是个人的财产,使用权人只有使用权利。现行的法律规定,单独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进行继承的,但是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继承房屋的,下面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进行使用。
如果是继承了房屋,但不具有本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对宅基地有使用权,对房屋如果拆除进行重建是不允许的,但是可以进行修缮,进行加固。
针对土地使用权继承人的范围,首先就是土地使用权房主的子女,子女要分为很多种情况,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领养的子女都可以做唯一合法的继承人来继承财产。
在可继承的子女当中,如果是部分子女已经不具备本集体经济成员资格,那么它也是无法继承的,这种情况指的是户口已经迁出农村、落户城镇,他就没有权利来继承农村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土地使用权继承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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