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如下: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程序
法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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