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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和试用期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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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和试用期有哪些不同
律师解析:见习期和试用期的不同:
1.定义不同,见习期一般是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确定为正式职工前所需要的工作期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正式入职之前的,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的过程;
2.适用对象不同,见习期的主体是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试用期的主体是劳动者;
3.时间期限不同,见习期一般是一年;
试用期要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决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依据:《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第二条
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
见习期为一年。
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后自行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