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二)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装修物构成附合时,其归属适用添附制度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租赁后装修部分怎么算
法声语
人气:1.97W
最近更新
猜你喜欢
- 1租赁房屋装修纠纷
- 2租赁房屋 装修 合同
- 3房屋租赁装修纠纷
- 4日租房装修风格有哪些
- 5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 6租赁房屋装修折旧
- 7房屋租赁需要缴纳什么税 房屋租赁需要缴纳哪些税
- 8房屋租赁纠纷装修
- 9租赁房屋的装修费
- 10租赁房屋装修进项
- 11房屋租赁合同书
- 12房屋租赁中的装修
- 13房屋租赁税怎么算
- 14房屋租赁装修物约定
- 15租赁房屋开办装修费
- 16精装修房屋租赁合同
- 17经营房屋租赁装修
- 18房屋租赁装修费用
- 19擅自装修租赁房屋
- 20房屋租赁合同 装修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