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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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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管辖法院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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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协议管辖时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不同法院管辖的情形比较容易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的,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约定了以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但选择了不同的管辖法院,则应以主合同确定的法院作为案件管辖法院。

以最高法院审理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民一终字第94号)为例,该案中作为主合同的《委托贷款合同》和作为从合同的《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即引用了《担保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作为判决依据,认为“本案系贷款人基于《委托贷款合同》及《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向债务人及保证人主张借款及保证债权而引发的争议,并非仅因《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而发生的纠纷,因此,无论《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签订时间是否在《委托贷款合同》之后,作为从合同其关于管辖的约定均不能约束主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的当事人,亦不应视为系对《委托贷款合同》管辖约定的变更。在《委托贷款合同》及《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管辖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根据主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的管辖。”仅就担保合同提起的诉讼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