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院庭审完毕一般会颁布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若其拒绝履行,权益一方当事人也是有救济方式的,其一般对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原则上都是由当事人申请才开始。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是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
2、发生法律效力的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可以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
原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的,可以直接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恶意诉讼、仲裁和调解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判决书如何执行
法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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