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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提起诉讼阶段检察院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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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提起诉讼阶段检察院办案程序
律师解析: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办案程序如下:1、审查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案件;2、如果证据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补充侦查;3、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4、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