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为:
(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由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所以在保护的权益大于损害的权益时,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法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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