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是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认定
法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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