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如下原则进行抗辩:
1、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和该类合同本身特有的性质,判断和区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涉及一些产品的买卖合同时双方应约定诸如承揽义务、安装、维修义务、产品使用技术指导义务等内容。
3、实践中,买受方经常以出售方没有及时、实际地履行承揽、安装、维修、产品使用技术指导义务,作为拒绝给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4、合同次要义务尚未履行不能作为买受方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
5、注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合同纠纷诉讼如何抗辩
法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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