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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执行的法律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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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执行的法律有什么?

有关执行的法律有什么?

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二、判刑后可以监外执行吗

判刑后可不可以监外执行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在讲判刑后可不可以监外执行之前,先来看看什么是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因罪犯出现了法定情形需要变更执行刑罚的场所和方式,于监狱外执行的一种制度。也就是说,罪犯在法定情形下,不用在监狱服刑,改由在监狱外面执行刑罚。监外执行的时间是计算在刑期之内的,对于罪犯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执行完毕的,继续收监,如果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消失后刑期执行完了的,按法定程序及时释放。那么可以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首先应当是被判处拘役或是有期徒刑的罪犯,此为前提条件,在具备前提的条件下,若有以下之一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得了很严重的疾病,监狱医疗条件无法治疗需要保外就医的。

2、罪犯是孕妇或者是处于哺乳期的妇女。

3、由于罪犯本身原因对生活无法自理,并且对其实施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的。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都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至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若是属于以上第二点的,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实际情形判断,若是属于以上第一点的罪犯,保外就医有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不予保外就医。如果罪犯是符合第一点情形的,但是该情形属于罪犯本人自残自伤造成的,也不得保外就医。

综上所述,国关于执行方面的规定有很多,若是一般的民事类诉讼案件行行。还可以申请被执行人进行交换。不是件件,即使被收监之后也可以进行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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