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2、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3、如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法律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分包单位拖欠工资总包单位的责任
法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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