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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串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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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串换协议

仓单串换协议

仓单串换协议

(仓单串仓单)

甲方(客户):    合同编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电话:      传真: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条款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条款如下:

一、仓单串换内容:

甲方将其所持有的  手豆粕标准厂库仓单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机构,由乙方将厂库开具的  手豆粕标准仓单提供给甲方。

二、仓单串换费用:

(一)单价:串出厂库升贴水元/吨-串入厂库升贴水元/吨+现货价差元/吨+厂库生产计划调整费元/吨,共计元/吨。

(二)数量:吨。

(三)总价:元。

大写:元整。

三、费用承担

甲方将豆粕仓单转让给乙方同时,结清仓储费用且此后不再支付仓储费用,之后产生的仓储费由乙方支付。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方须在签订合同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串换费用并完成仓单转让,乙方应于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注册串入库的豆粕标准仓单。

五、违约责任:

签署串换协议后,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串换费用等)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且本协议未规定违约后果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协议中的仓单串换数量×5%。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如协商不成则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生效条款: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盖章)        (盖章)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帐号:       开户行帐号:

二○一  年  月  日      二○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