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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成功案例 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功取保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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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杭州刑事律师成功案例: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功取保轻判!

被告人韩某开有一家豆芽生产作坊,在豆芽生产过程中违法尿素和恩诺沙星(专用兽药),该毒豆芽后被其售出,案发后,韩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办案经过

史晓东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在一个月内,本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韩某,之后史晓东律师两次到办案派出所和主办人员沟通案件,陆续提交了建议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经律师多方奔走、沟通、协调,最终检察院采纳本律师法律意见,同意对韩某不批捕,韩某随即被释放,重获自由。韩某和家属对律师服务,表示非常满意。之后,该案法院也对韩某适用了缓刑。

 

三、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考虑到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韩某自归案其就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且还某涉案时间短、涉案金额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韩某适用缓刑

 

四、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