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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罪名解读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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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罪名解读: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刑事律师罪名解读: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立法背景

近年来,组织偷渡成了全球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外组织偷渡分子相互勾结,在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大肆组织一些人偷渡外逃,严重破坏了进出境管理秩序,给一些国(边)境地区造成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形象。

我国历来坚决打击组织偷渡的犯罪活动,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过去,组织偷渡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在我国并不突出,但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对外经济、文化等的交流活动日益增多,通讯设施和交通工具日益发达,我国已有相当一部分人通过留学、旅游、探亲、商务往来等途径进出于国(边)境,一些人采用非法手段、方式偷越国(边)境,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来谋取非法巨额利润,严重破坏了我国(边)境管理秩序。

1.1979年立法的情况。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款规制的主要是偷越国(边)境行为,这是基于当时的现实情况作出的规定。国家对国(边)境实行严格管理,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我国有关法律对公民和外国人出入国(边)境都有相关规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某些人向往、追求境外生活,出境谋生的思想,组织他们偷越国(边)境而从中渔利。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制度,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的组织者在组织活动过程中,置被组织者人身安全于不顾,造成被组织者死亡、伤病等后果,在国际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2.1979年之后至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的立法情况。

1)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对外经济文化交流活动的逐步增多,中国公民出国的人数大量增加,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提供从证件到出境、过境、入境“全程服务”的“蛇头”,使得偷渡活动日益猖獗。我国1979年刑法对偷越国(边)境罪规定的法定刑较轻,难以满足实践中的打击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分子,是打击的重点,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从严惩处。对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以劳务出口、经贸往来以及进行其他公务活动等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提供给他人的,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对以走私、组织、强迫他人卖淫、诈骗、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为目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以其所犯罪行中的重罪论处;对为牟取暴利而不顾他人的人身安全,对偷渡者使用简陋、破旧、报废、通气状况很差的危险船只运送出海,已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应罪名定罪处罚;对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又犯杀人、强奸、抢劫、敲诈勒索等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犯有上述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对负责办理护照、签证和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内外勾结,明知对方非法偷越国(边)境而为其提供出入境证件;或者边境防御、海关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内外勾结,对明知是非法出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以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从重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实施上述犯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对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在依法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根据其犯罪中获得的数额和其他具体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个人财产,如交通、通讯工具等,要依法予以没收。”上述内容综合运用刑法的相关罪名,加大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

2)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将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为他人提供虚假出入境证件或者倒卖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负责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边境防御、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等,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分离出去,单独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和法定刑,使这些法律规定更加合理,也更有利于严厉打击这些犯罪行为。此外,和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相比,该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又作了一些修改、补充,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从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分离出来,单独定为一条,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其二,删去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有利于对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其三,完善了对本罪的处罚规定,将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的处罚规定,修改为对本罪依照有无特别严重的情节而分别规定了基本构成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加重构成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两个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对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无明文规定的七种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具有明文规定的七种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在第二款明确指出,“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

3.1997年刑法修订的情况。1997年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分为两款,其中第一款是从《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移过来的,没有作修改。第二款中,“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将原来《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的规定,修改为“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这些犯罪行为依照刑法中有关数罪并罚规定处罚,而不是简单地“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既保留了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因数罪并罚而适用死刑的可能,同时又减少了现行刑法的死刑条款数量,使刑法的规定更趋成熟、合理。现行刑法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规定,对于制止偷渡犯罪活动,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条文解读: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所谓“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未经办理有关出入国(边)境证件和手续,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外国的国界;“边境”,是指我国大陆与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交界。本罪是故意犯罪,一般具有营利目的。本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策划、领导、指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犯罪分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一般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或者组织众多的人偷越国(边)境的,这里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是指在组织偷越国(边)境过程中,由于运输工具出现故障等原因导致伤亡事故或者导致被组织人自杀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是指采取强制方法对被组织人人身自由进行剥夺和限制的。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行为人为防止被组织人逃跑,而采取种种措施加以防范,如对被组织人施以捆绑、将其关押在特定场所,采用给被组织人服用安眠药、催眠术等使被组织人失去知觉的方法,而加以禁闭,或者不允许被组织人自由活动、外出或上厕所等均需报告,并派人随时随地监视,等等。“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是指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过程中,遇到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人对边境防御、海关等依法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实施殴打、阻挠干涉或者以杀害、伤害、损害名誉等相要挟,阻止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是指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获取巨大数额的利益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指除以上六种情节以外,具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影响特别恶劣等特别严重的情节。本款根据不同情节,规定了两档处刑:一是对一般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对具有本款规定的七种严重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款是关于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再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 2021年3月版 第8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