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调整范围
凡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经审批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了伤残等级并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增加额度为一级132元/月、二级125元/月、三级118元/月、四级110元/月、五级103元/月、六级88元/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59元/月,其他人员增加44元/月。
(三)调整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