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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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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35条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该如何解读?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在实务中要注意把握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生存权保护的动态平衡,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与薪酬标准,但其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具体来说,企业实施合法的调岗调薪应当满足以下两方面要求:第一,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调整工作岗位与工资报酬的约定或规定;第二,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如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调整工作岗位违反合理性的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违背了法律要求的合理性原则,造成劳动者辞职的,视为“推定解雇”,即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借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