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声语>其他法律>法律顾问>法律>

协议离婚关于子女问题

法声语 人气:1.31W
协议离婚关于子女问题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关于协议离婚的问题




    离婚协议是民事协议,自身有如下特点:



    (一)调整关系的人身性。离婚协议调整的是最为密切、重要和复杂的姻亲形式的夫妻关系,突出人格、身份、地位等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兼容父母子女关系和家庭财产关系,在亲属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



    (二)离婚原因的多样性。“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究其协议离婚的实质也是“感情确已破裂“,诉讼或协议只是处理离婚的方式不同而已,离婚标准上无质的区别,离婚原因也基本相通,多种多样,无须一一列举。



    (三)感情纠葛的复杂性。夫妻离婚时难免受亲情、社会、地位、前途、经济、工作等诸因素影响,各种感情复杂交叉,在处理离婚事宜上犹豫不决,易出反复,难以准确把握。



    (四)离婚方式的平和性。协议双方是平等主体,但具感情对立性,为减少影响,照顾情面,掩盖感情对立,避免互相指责,心平气和解决矛盾,利于理智协商离婚事宜,更可减少双方日后仇视和对立,有利协议履行。



    (五)产权形式的多元性。婚姻法修改后,夫妻共同财产制一统天下格局被打破,共同、特有、约定等多种财产制形式并存,产权人意思自治权利得到尊重。多种财产制相互包容转化、限制补充,给正确区分产权带来难度。



    (六)财产债务的隐蔽性。家庭财产种类繁多,形态不一,有的易转移和隐藏,离婚时难以查清。若有意废债,约定共同财产,隐瞒债务,他人债权将受威胁,埋下纠纷隐患。



    (七)协议内容的易变性。离婚后,权、抚养费数额、子女健康教育、谋职等因素会随时间、感情、地位和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处理不好势必影响离婚双方和子女以后的生活,波及社会稳定。



    生活中的夫妻离婚问题我么们并不陌生。基本的离婚方式是两种,也就是正文中提到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男女双方就各项问题做出统一一致的决定,属于自愿离婚,而诉讼离婚是在其中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的离婚方式,涉及的各项问题需要提供材料交由法院进行审理后,给出最后的判决结果。